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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 2024 22:54:38 GMT -6
并且使用归纳的、经验的方法),因此,它们必须在外国研究领域中发展自己的对象” [7]。 我们在学说上遵循的这条道路起初让我们感到困惑,因为同时,20世纪最后二十年的大多数欧洲和拉丁美洲法理学更多地在刑事政策而不是教义学中产生其基础和理论方向。或适当的[8]。简而言之,这并不一定是整个刑法的进步,因为教义学的本质工作是明确刑法的范围和适用的标准,赋予刑法体系以连贯性,特别是“合理性”。刑法在一个国家有效,但在法治国家内使刑法的存在合法化的政治制度问题的总体愿景已经消失:确保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保证基于有效打击犯罪的社会控制。通过预防和惩罚(安全/刑事政策)来预防犯罪。 因此,根据 Roxin 的说法,“当刑事政策被确立为犯罪知识的一个重要实例时,问题就在于它对目的和商品以及物质上可持续的价值观的提及和判决,根据定义,刑法属于认识论” [9]。 更 垃圾邮件数据 糟糕的是,国际条约(大多是出于善意,但被各国误解且不太积极)无序地爆发[10]。罗伯特·阿列克西说得好,“实证化”(由于合法性原则和典型性保证,在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为了保护人权)并不是“实证主义”的同义词;在他的著作《作为矫正的正义》(Justice as Correction)(1997)中,他指出“虽然每一次不公正不一定是对人权的伤害,但每一次对人权的伤害都是不公正的。 ” 基于具体立法的概念的研究和创造并不妨碍西方国家共同的跨国教条的存在[11]。 ![](https://www.canaddata.com/wp-content/uploads/2024/03/SEO-2-1.png) 这些条约从普遍伦理的角度来神圣和重申人权,谴责任何违反或有害于这些基本和普遍权利的行为,但根据我们国家宪法(像其他西方签署国一样)的明确要求,这些条约必须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立法“积极化”。事实上,根据条约拟定的罪行和刑罚必须在国家刑法中明确规定,以便其合法和正当的适用。 20 世纪的大部分刑事学说以及 21 世纪的部分刑事学说,一半都理解需要整合其他学科产生的知识,作为解决日益增长的国内和国际刑事问题的方法,并且被封闭在复杂的教条中。书目制作。,更多的是担心失去身份,而不是缺乏对“打开其他知识之门”所代表的好处的了解,并将其纳入一个国家的刑法体系中”(更好的安全政策不可避免) 没有看到“宏观”犯罪方面(国内和国际),而这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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